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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姐月入8千,贷款60万买私教课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4-02-27 15:33:44 次浏览

上海市民李女士自称:在2019年12月期间,她与舒某堡健身房签订了13份私教课协议,购买了747节健身私教课,课程排到了2034年,总金额63万余元。以健身房的私教课为例,往往是消费者支付了全额费用之后,才可以开始跟私教约时间、接受私教培训。

本文的写作源于我最近看到的一则社会新闻:

上海市民李女士称,2019年12月期间,她与舒木宝健身房签订了13个私教课程协议,购买了747个健身私教课程。 课程安排到2034年,总金额超过63万元。 2020年7月,她被诊断出患有血管瘤。 于是,她要求舒木宝退还费用,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因此,她起诉法院,要求康福特退还私人培训费共计56万元。

舒某宝辩称,双方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始于2014年,李女士已使用私教课程41万余元,尚有20万余元私教课程未使用; 她同意退款,但要求按照家教协议收取20%的“手续费”(4万多元)。

闵行法院查明,13份私教合同中,有8份已履行完毕,其余5份合同总价值超过20万元。 法院认为,树木宝提出的20%“手续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过,树木宝确实花费了营销费用。 因此,法院酌情确定按未履行合同金额的5%计算树木宝的损失。 ,责令其退还李女士19万余元。 (详细新闻报道请见《晨报》2021年9月15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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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让我想起了2021年3月《小强热线》报道的杭州某健身房学生贷款购买700多个私教课的报道(新闻标题:贷款35万购买700多个私教课) ; 这也让我想起了2021年3月底杭州市体育局、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杭州市健身服务市场合同(示范文本)》。

如何让健身房依法退还私教费用的话题值得讨论。

在开始讨论之前,我想先列出与私人学费退款纠纷相关的几点:

观点一:消费者支付私人培训课程费用,实质上是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观点二:消费者与健身房签订的私教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观点三:去法院起诉健身房或许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向市场监管局投诉是一个可行的途径。

基于以上三点,结合我检索到的判断,我尝试回答一下越来越普遍的问题“如何拿回支付给健身房的私教课程费用”。

一、预付费消费的法律规定

所谓“预付费消费”,是指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然后享受产品或服务。 以健身房的私人训练课程为例,消费者往往可以预约私人教练,并在支付全额费用后接受私人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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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提及“预付费消费”的概念,尽管该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条款”,不过,该条款的立法本义是指“预定消费”[1],即消费者已承诺交付或者已经交付固定价格,且经营者明确承诺具体提供什么商品和服务;适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超过需求或消费者对某些商品或服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2]这一规定实际上并不符合当前流行的“预付费消费”。

本文关注的与私办学费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和《浙江省实施办法》(2017年)。

在摘录冗长的法律条文之前,我想先介绍一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通过《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公布的几位消费者诉杭州某动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动健身”)提起的诉讼。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3月。)判决书。

这一系列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东风健身的一名私人教练辞职,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享受原私人教练的服务。 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剩余的私人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健身服务合同是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解除的,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个人培训协议可以终止,因为消费者可以选择拒绝接受某公司安排的其他个人培训,而个人培训协议实际上无法执行。 在处理私教协议终止后的退款问题时,法院指出,消费者支付的私教费用超过5000元的,消费者可以获得全额退款; 但不足5000元的部分,消费者作为违约方须承担30%的违约金(案件较多,请参见案号(2020)浙010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截至本文发表之日,尚未检索到这些案件的上诉)。

那么,上城区法院为何选择5000元作为分水岭呢? 为什么消费者作为违约方,超过5000元的私人课程仍能获得全额退款?

答案就在《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条:“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开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质优惠券等物理预付卡,或以密码、字符串代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超过1000元; 其他经营者向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注册预付券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根据消费者指令支付的情况除外。

预付券金额超过前款规定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出限额的金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承诺的折扣。”

在消费者起诉东方某公司的一系列判决中,上城区法院对消费者向东方某公司支付私人培训课程费用的行为进行了界定。 也就是说,法院判定消费者为个人培训课程付费是单一目的购买。 商业预付券的使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单张注册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浙江省实施办法》进一步探讨了超过5000元的预付券的后续处理(“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出限额的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在另一起案件审理中,面对消费者提出的“预付款”论,某东方健身辩称:“涉案款项不是预付款,而是培训费。预付款是预付一定金额。” 多少钱,然后上多少课,就扣多少课费。 案件涉案金额为若干课程的一次性培训,然后支付一定的费用。 合同中明确约定‘不予退款’。”本案中,市区法院(一审)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不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请求(案号:(2020)浙01闽终3997号),但两级法院在判决的说理部分也均未纳入。未能为他或她的主张提供适当的证据。

二、关于私教服务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效力

我们还是以某健身中心的案例为例。 上述引文中,我摘录了东风健身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陈述。 东风健身主动提及私教协议中的一项条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不予退款’”。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明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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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订立合同时未经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免除、减轻其责任等对对方有利的,并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解释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该条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概念,随后的条款明确了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有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情形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

(3)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重申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消费者权利。不得利用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标准条款和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前款不得用于强制交易,该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是目前市场监管局处理预付费消费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些“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私人培训服务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该等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退课“手续费”是典型的无效格式条款。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上海舒木宝健身房与李女士的退款纠纷中,闵行法院指出,健身房所谓的“收取课程金额20%的手续费”缺乏依据; 无独有偶,在上海树木宝健身房与另一起私人学费退款的消费者纠纷中,法院也做出了明确的认定:“虽然合同约定,如果超过有效期,使用课程将被视为给予”并在退卡时扣除手续费,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前者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后者没有引起原告的注意,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当无效”(案号:(2020)沪0101民初17820号)。

3、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许是更有效的方式。

在写这篇短文之前,我在一个问答平台上用“私教、退款”等关键词进行了搜索。 搜索结果有点令人惊讶:绝大多数网友提到,他们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成功获得了私人课程的退款。 不少网友还拍照分享了自己根据某库模板亲笔撰写的起诉书。

在我看来,去法院起诉健身房要求退款并不是解决纠纷的理想方式。 失败案例为上述(2020)浙01闽中案第3997号。 本案中,消费者亲自上阵,历经两审,耗费时间和精力,最终败诉并承担律师费。 这个案例或许很好地说明了诉讼的危险。

写这篇文章时,我检索了上海舒某宝健身房的相关判决书,以及杭州地方法院近年来发布的几份判决书。 其中,消费者要求退款的金额以及法院法官支持的金额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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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起诉的金额与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差距。 唯一获得法院100%支持退还剩余私教费用的案例是消费者在树木宝接受私教时受伤。 法院不仅判决舒木宝将剩余的私教费用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法院还责令舒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消费者除了寻求司法救济外,还可以考虑执法层面的纠纷解决。 本文多次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应执法机构是市场监督管理局。 就我个人的经验而言,市场监管总局推出的12315网上平台是比较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

结论:鄂城的税收和一碗凉粉的钱

回到本文开头引用的关于上海市民李女士借60万元购买私人课程的新闻。 李女士购买了700多节私人课程,预定到2034年。

这让我想起2010年的电影《让子弹飞》。 电影中,葛优饰演的师傅有句台词:“历届县令都把鹅城的税收提高到了90年”。

写这篇文章时,我在独秀数据库中查找期刊报纸,发现健身房突然关门跑路的案例并不多。 不仅是健身房,华尔街英语、蛋壳公寓等与预付费消费相关的企业也频频遭遇“风波”。 而且,为了促进预付费消费,这些企业往往鼓励消费者申请贷款进行消费。 。 预付费消费的风险不言而喻。 “庞氏骗局”结束后,健身房、培训机构、长租公寓公司可以“走开”(“走走”可以是依法破产或者实际控制人携款潜逃)而消费者一方面遭受了无法实际获得预付款对应服务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消费者确实应该谨慎对待预付费消费。

《让子弹飞》也有一句台词,“我吃了一碗凉粉,给了我一碗凉粉的钱”。 这就是传统消费模式中的“钱物支付”。 或许,在当今互联网思维横行的时代,强调一碗凉粉换一碗钱已经和“当铺心态”一样过时了; 但预付费消费缺乏监管也像金融机构伪装成科技公司试图突围上市。 同样危险。

评论

[1]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7年。

[2]何山:《解读与实践指南》,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

关于作者:

李琪律师

浙江东盈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律师

南京大学硕士